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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定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

定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

定府规〔2023〕1号
2023-10-23

标题: 定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

索引号: 57305341-7/2024-00006 分 类: 城乡建设、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: 定安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: 2023年10月23日 文 号: 定府规〔2023〕1号 发布日期: 2023年10月23日 时效性: 有效

定安县人民政府

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

各镇人民政府,县政府直属各单位:

为了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,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建设,同时降低企业和单位建设项目成本负担,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,根据 海南省财政厅《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》(琼财税规〔 2020 〕 19 号)、海南省财政厅《关于 工业类项目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 补充 通知》(琼财税规〔 202 1 〕 9 号) 精神,结合 我 县实际,经十六届县政府第 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现将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
一、 征收对象

凡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 、 独立工矿区、垦区 以及 经济开发 区、产业园区、 旅游 度假区 、风景名胜区 内,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建设单位和个人,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。对临时建筑、房屋建筑地下室部分,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。

二、征收标准

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调整后 收费标准为85元/㎡。由 县 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手续时 按地上建筑面积一次性征收。

三、减免征收范围

(一)下列建设项目可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:

  1. 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拆迁安置房、棚户区(危房)改造、保障性住房(包括廉租房、经济适用房、公共租赁住房等) ;
  2. 由政府全额投资的公益性项目(市政基础设施、医疗卫生、文化教育、社会福利、科学研究、环保设施等) ;
  3. 军队建设项目(不含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项目);
  4. 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;用于提供社区托育、养老、家政服务的机构;
  5.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自建房。

(二)下列建设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征收 :

  1. 社会投资、社会和政府联合投资的公益性项目(市政基础设施、医疗卫生、文化教育、社会福利、科学研究、环保设施等)按 42.5 元/㎡征收 ;
  2. 工业、仓储物流项目按10元/㎡征收;
  3. 安居房按42.5元/㎡征收 ;
  4. 依法取得土地权属的居民自建房建设项目按50元/㎡征收 (不含土地用途为商业的)。

(三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和国家、省政府规定减免征收的其他建设项目。

四、减免缓程序

(一) 为贯彻“极简审批”的要求,凡符合上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征收范围的建设项目,由县行政审批部门直接办理减免手续,并将减免项目汇总情况每半年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。

(二)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般不得缓缴或分期缴纳。建设企业或单位因意外事故、自然灾害、突发公共事件导致项目一次性缴费确有困难的,可以申请缓缴或分期缴纳,由县行政审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,报县人民政府批准。批准缓缴或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
五、其他有关要求

(一)建设项目同时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免征范围和减征范围的,适用免征的规定。已 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项目,建成后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用途不符合减免征收范围的,应向主管部门补缴已减免费用。

(二) 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竣工 验收 规划核实时,对 符合 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》 验收要求的 超建面积部分,应 按本规定 通知县行政审批部门 补征 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 ;属违法建设的,由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置;对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超建部分,由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,县行政审批部门补办报建手续时,按本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。

( 三 ) 垦区 项目 征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只含场部规划范围,具体范围由资规部门划定。

(四) 建设项目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,一律不再收取水、电、气、道路、消防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用。

( 五 )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属于政府性基金,全额上缴国库,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,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、改造和维护。

( 六 )对已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,因各种原因缴款单位提出退还的,由 县行政审批部门 会同财政 等 部门提出意见后报 县政府 审批。

( 七 )执收单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,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《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》。

( 八 )本规定具体适用问题由县审批、 资规、住建 、财政部门 负责 解释。

本办法自 印发 之日起施行。20 14 年 7 月 25 日印发的《 定安县 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 收标准 的通知》( 定 府〔201 4 〕 98 号)同时废止,本办法有关规定若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,以上级文件为准。

定安县人民政府

202 3 年 10 月 22 日

( 此件 主动 公开 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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